(2016)浙1123执14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林笃军、包建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笃军,包建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1427号申请执行人:林笃军,男,1971年1月4日出生,住遂昌县。被执行人:包建香,女,1980年4月3日出生,住遂昌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笃军与被执行人包建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6)浙1123民初13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笃军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包建香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林笃军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林笃军申请(2016)浙1123执142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春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姜晔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