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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4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孙树兵与张学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树兵,张学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463号申请执行人:孙树兵,男,1973年5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小学文化,司机,住青铜峡市。被执行人:张学华,男,1968年12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孙树兵与张学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15000元,并负担案件申请费125元,共计15125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兵审 判 员 ���建华代理审判员 杨 志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