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02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马某与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杨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2民初1101号原告:马某,男,1981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杨某,女,198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原告马万俊诉被告杨某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马某于2016年10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审判员 陶 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帅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