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321民初44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济阳县瑞辉模壳租赁中心与肖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阳县瑞辉模壳租赁中心,肖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4419号原告:济阳县瑞辉模壳租赁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县。负责人:吴士伟,业主。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翔,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鑫,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丞,男,汉族,居民。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原告济阳县瑞辉模壳租赁中心(以下简称瑞辉中心)与被告肖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瑞辉中心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阳县瑞辉模壳租赁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0元,减半收取为2575元,由原告济阳县瑞辉模壳租赁中心负担。审判员  刘军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亚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