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3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董丹丹与上海连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丹丹,上海连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鑫,程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3民初1267号原告董丹丹,女,汉族,1982年11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建州,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晓靖,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上海连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连鑫,系该公司经理。被告连鑫。被告程洁,女,汉族,1968年4月17日出生,系连鑫之妻。本院受理原告董丹丹诉被告上海连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鑫、程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董丹丹于2016年10月28日以双方已私下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连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鑫、程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丹丹申请撤回对上海连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鑫、程洁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丹丹撤回对被告上海连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连鑫、程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董丹丹承担。审判长 李来保审判员 王娟娟审判员 韩冬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亚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