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03民初37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辰与赵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辰,赵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03民初3702号原告:陈辰,女,1991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被告:赵强,男,198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陈辰与被告赵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陈辰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陈辰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潇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仇光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