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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78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洲支行与陈钦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洲支行,陈钦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4民初7856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洲支行,住所地深圳市。负责人李晶,行长。委托代理人田嘉,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余光明,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钦伟,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洲支行诉被告陈钦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田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钦伟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陈钦伟于2014年5月8日签订了《个人担保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本金为85万元;贷款期限为36个月,自2014年5月9日起至2017年5月9日止;现贷款年利率为8.55%,并按年浮动;贷款用于支付购买M156C2牌小型轿车的价款及相关费用;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还款;贷款逾期利息以所欠本金、利息之和为基数,按贷款同期执行利率加收50%计收;被告同意将其所有的牌号为粤B×××××,发动机号为的M156C2牌小型轿车作为抵押物,抵押担保范围包括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还约定若被告没有按期偿还贷款的本金或利息,原告有权立即收回全部已发放的贷款并按约定对其计收逾期利息;有权以上述抵、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有权要求被告承担原告催款所需费用,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后原告按约放款,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被告自2015年9月9日起就没有按时履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经多次催讨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陈钦伟归还原告贷款本金527174.53元;2、被告陈钦伟支付利息25901.06元、逾期利息6155.86元(逾期利息包括利息复利1102.28元,本金罚息5053.58元,截至2016年2月23日止),并支付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553075.5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计付,总计诉讼标的为559231.45(截至2016年2月23日止);3、如被告陈钦伟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给付金钱义务,原告有权就其所有的牌号为粤B×××××,发动机号为的M156C2牌小型轿车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该抵押物拍卖或者变卖后所得价款不足债权数额部分由被告陈钦伟继续清偿;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陈钦伟承担。被告陈钦伟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庭审时缺席。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述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个人担保贷款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依合同约定向被告发放贷款,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全部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为涉案借款设置了抵押,原告有权就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钦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洲支行贷款本金527174.53元、利息25901.06元、复利1102.28元、罚息5053.58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6年2月23日,之后按照合同约定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洲支行有权就处分抵押物粤B×××××,发动机号为的M156C2牌小型轿车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393元、保全费3316元,原告均已预交,均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   立人民陪审员 刘 紫 薇人民陪审员 叶 钧 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玲(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