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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02行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忠和、王治顺、吴汉宏、朱俊丽、唐亚军、唐洁诉被告汉中市不动产登记局及第三人汉中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和,王治顺,吴汉宏,朱俊丽,唐亚军,唐洁,汉中市不动产登记局,汉中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陕0702行初33号原告张忠和,男,汉族。原告王治顺,男,汉族。原告吴汉宏,男,汉族。原告朱俊丽,女,汉族。原告唐亚军,男,汉族。原告唐洁,女,汉族。以上原告共同推举诉讼代表人张忠和、吴汉宏。张忠和、吴汉宏委托代理人张玲,陕西锐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汉中市不动产登记局。法定代表人李进,该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宇,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黄勇,陕西恒爱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汉中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坤,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忠和、王治顺、吴汉宏、朱俊丽、唐亚军、唐洁诉被告汉中市不动产登记局及第三人汉中市华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原告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张忠和、王治顺、吴汉宏、朱俊丽、唐亚军、唐洁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和、王治顺、吴汉宏、朱俊丽、唐亚军、唐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余 兰人民陪审员 蔡 健人民陪审员 胡桂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艳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