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执19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丁邦国与谢蒙蒙、袁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邦国,谢蒙蒙,袁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1949号申请执行人丁邦国。被执行人谢蒙蒙。被执行人袁鹏。申请执行人丁邦国与被执行人谢蒙蒙、袁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的(2014)皋搬民初字第02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谢蒙蒙、袁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丁邦国借款22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谢蒙蒙、袁鹏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4日受理后,由执行员许燕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2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3235元(未预缴)。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汽车等信息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袁鹏名下银行存款不足以解决本案,亦无不动产、车辆等登记信息。申请人告知本院,被执行人谢蒙蒙身患尿毒症,申请暂不执行其名下的银行存款,并申请暂不将谢蒙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袁鹏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向本院书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袁鹏名下有银行存款,两被执行人名下亦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因被执行人谢蒙蒙身患尿毒症,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执行其名下的银行存款。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皋搬民初字第024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审 判 员 蒋晓荣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