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328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与林谋川、庄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林谋川,庄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328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柳城普莲路,组织机构代码:85630319-9。负责人XX斌,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建幸,该支行职员。被执行人林谋川,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庄丽萍,女,1975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49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9日向被执行人林谋川、庄丽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谋川、庄丽萍立即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安支行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188179.01元及从2015年1月4日起的利息、罚息(利息、罚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缴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32元、执行费人民2723元,但被执行人林谋川、庄丽萍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1、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林谋川、庄丽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2、启动福建司法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但不足以清偿债务。被执行人林谋川有坐落于福建省南安市的房产,上述财产已由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正在拍卖中,鉴于拍卖时间较长,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表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琨臻代理审判员 尤夏冰代理审判员 黄艳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为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