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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民初132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丰源净化彩板有限公司与江门市远东宏信集装箱有限公司、吴兴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丰源净化彩板有限公司,江门市远东宏信集装箱有限公司,吴兴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5民初13271号原告:佛山市丰源净化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红沙高新开发区华沙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94070515D。法定代表人:邹雪峰。委托代理人:杨捷,广东合慧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谢祺祥,广东发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门市远东宏信集装箱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周郡海滩围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3315142011M。法定代表人:吴兴广。被告:吴兴广,男,汉族,1982年1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原告佛山市丰源净化彩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源公司)与被告江门市远东宏信集装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宏信公司)、吴兴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石慧独任审判,于同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谢祺祥、被告江门市远东宏信集装箱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暨被告吴兴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丰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远东宏信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585852.82元及利息(以585858.82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进行计算);2、被告吴兴广对上述第一项诉请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远东宏信公司素有贸易往来,被告吴兴广是被告远东宏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6月27日,原、被告经核对确认,截至2016年6月13日,被告远东宏信公司共欠原告货款585852.82元,被告签订《欠条》承诺每月支付100000元,如有任何逾期,原告有权就全部货款一并追讨,被告吴兴广在保证人处签名。其后,被告远东宏信公司未能依约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两被告共同辩称:被告和原告是合作关系,对于欠款,收到传票之前有还过原告11400元,应该扣减;对于利息,不同意支付;板材的确是从原告处进货的,但是据案外人反映,部分存在质量问题。诉讼中,原告提交了原告的营业执照、被告远东宏信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被告吴兴广的身份证及欠条佐证自己的诉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被告远东宏信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原告起诉后,被告远东宏信公司向其偿还了货款11400元。本院认为:因两被告对所欠货款的事实均予确认,故本院依法予以认可,被告远东宏信公司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依约支付货款,结合原、被告在庭审中确认的事实,被告远东宏信公司实际应支付货款574452.82元予原告丰源公司。被告吴兴广作为被告远东宏信公司投资人,则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的规定,对被告远东宏信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现原告主张被告吴兴广对被告远东宏信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两被告辩称原告所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陈述的事实,故其辩解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江门市远东宏信集装箱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574452.82元及以尚欠货款本金从起诉之日起至被告付清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佛山市丰源净化彩板有限公司。二、被告吴兴广对被告江门市远东宏信集装箱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佛山市丰源净化彩板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829.2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江门市远东宏信集装箱有限公司、吴兴广共同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829.26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