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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1执8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乐陵市黄夹镇人民政府与高丙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鲁1481执862号被执行人高丙海:申请执行人乐陵市黄夹镇人民政府与你为房屋租赁合同合同一案,(2012)乐商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履行(2012)乐商初字第15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其他诉讼费用元、申请执行费500元。户名:乐陵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陵市支行账号:15-788101040021564特此通知乐陵市人民法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