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执135、283、284、419、426、431、434、436、440、441、443、444、450、452、454、458、460、536、537、538、539、540、542、544、546、549、550、551、552、553、554、555、558-564、566-568、573、592-601、604、605、607-621、623-649、656-666、671、684、690、694-719、728、756、757、790、815、935、964、965、100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安叉车维修厂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机械刀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桐国,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机械刀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135、283、284、419、426、431、434、436、440、441、443、444、450、452、454、458、460、536、537、538、539、540、542、544、546、549、550、551、552、553、554、555、558-564、566-568、573、592-601、604、605、607-621、623-649、656-666、671、684、690、694-719、728、756、757、790、815、935、964、965、1004、1499号申请执行人:宋桐国等(附案号及申请执行人明细表)。被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机械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泉北路25号。法定代表人:伊东文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2016)辽0291民初208号等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律效力。申请人宋桐国等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因部分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原材料及设备等财产,现已对查封财产进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阳审判员 张 泉审判员 姜 晓 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裴月文(代)合议庭笔录评议时间:2016年10月8日评议地点:执行局三楼评议案件:(2016)辽0291执135、283、284、419、426、431、434、436、440、441、443、444、450、452、454、458、460、536、537、538、539、540、542、544、546、549、550、551、552、553、554、555、558-564、566-568、573、592-601、604、605、607-621、623-649、656-666、671、684、690、694-719、728、756、757、790、815、935、964、965、1004、1499号参加人员:孙阳、张泉、姜晓旭书记员:裴月文评议内容:张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因部分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原材料及设备等财产,现已对查封财产进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孙阳:我同意上述意见。姜晓旭:我同意上述意见。决议: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结案报告(2016)辽0291执135、283、284、419、426、431、434、436、440、441、443、444、450、452、454、458、460、536、537、538、539、540、542、544、546、549、550、551、552、553、554、555、558-564、566-568、573、592-601、604、605、607-621、623-649、656-666、671、684、690、694-719、728、756、757、790、815、935、964、965、1004、1499号一、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宋桐国等(附案号及申请执行人明细表)。被执行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海机械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泉北路25号。法定代表人:伊东文昭,该公司董事长。二、案件的由来本院(2016)辽0291民初208号等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律效力。申请人宋桐国等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9日立案执行。三、执行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因部分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原材料及设备等财产,现已对查封财产进行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四、执行结果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016)辽0291执1499号为本系列案件主卷)执行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