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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刑初9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徐某彪诈骗罪一审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彪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刑初901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彪,男,汉族,1991年8月2日出生,高中文化,在深圳市无业,在深圳市无固定住所,因本案于2016年4月19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5月20日被逮捕。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公诉刑诉〔2016〕1009号、深南检刑补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彪犯诈骗罪,分别于2016年7月19日、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继栋、代理检察员李靖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公诉刑诉〔2016〕1009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11月份开始,被告人徐某彪利用其担任深圳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南山区西丽某店员工之际,虚构一些房源和房源的价格骗取客户的诚意金和房租押金共计人民币14100元,用于自己的日常花销。具体如下:2015年12月下旬,被告人徐某彪带被害人蔡某看到满意房子后,在该房无法承租的情况下,以租客尚未退房需缴纳诚意金为由,收取蔡某人民币l000元,又以办理停车卡为由,收取蔡某人民币1200元。后谎称另一套房可以便宜租赁,收取蔡某房租及中介人人民币共计人民币2900元,以上费用合计人民币5100元。事后徐某彪无法联系。2015年12月底,被告人徐某彪利用被害人姚某急于搬家的心理,在未让姚某看房的情况下,索取姚某人民币2000元诚意金后,将其微信拉黑。2016年1月初,被告人徐某彪带被害人刘某看房后,在该房无法承租的情况下,要求其缴纳诚意金人民币2000元,以业主要与其签合同缴纳中介费为由收取其人民币1000元,后又以业主重新装修怕其不租为由要求刘某缴纳押金人民币1500元,后补交500元。刘某要求入住后,徐某彪不接其电话,并将其微信拉黑。以上费用合计人民币5000元。2016年1月初,被害人胡某联系被告人徐某彪询问租房信息,徐某彪谎称其跟某大厦房东系好友,可以低于市场价格租给胡某,向胡某收取诚意金人民币2000元。事后胡某再也无法联系上徐某彪。2016年4月l9日晚23时许,被告人徐某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南检刑补诉〔2016〕4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指控:2016年4月,被告人徐某彪在深圳市南山区某充电站工作期间,适用名为“唐某君”的虚假身份证明,在不能确定能否办卡的情况下,向前来为车辆充电的被害人陈某、郝某允诺,可以代为办理该站充电卡,同时向二人各收取人民币2300元。前科被徐某彪用于日常开销。2016年4月19日,被告人徐某彪因犯其他罪行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彪犯诈骗罪,建议对其判处一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在量刑建议基础上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徐某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深圳市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约,收款收据,情况说明,平安银行电子回单等;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害人蔡某、刘某、胡某、姚某、陈某、郝某的陈述;被告人徐某彪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蔡某、刘某、胡某、姚某的辨认笔录,证人王某的辨认笔录;微信转账记录等等业经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彪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实施诈骗的对象为求租者,遭遇租房诈骗将给其带来相当的经济困难及生活不便,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被告人徐某彪在本案庭审过程中主动坦白了其另外两单诈骗事实,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9日起执行至2017年4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湘波人民陪审员  武智慧人民陪审员  赖秀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邢燕芳苏淦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