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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03执16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韩瑾与连云港源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瑾,连云港源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3执1677号申请执行人:韩瑾。被执行人:连云港源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案由:劳动争议纠纷申请执行人韩瑾与被执行人连云港源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连云港市连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连区劳人仲案字[2016]31号仲裁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立案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实体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智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龚臣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