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1125刑初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安想平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想平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甘11**刑初84号公诉机关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想平,男,汉族,1985年10月24日出生,甘肃省漳县人。无前科。2015年4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漳县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漳县看守所。漳县人民检察院以漳检公诉刑诉[2015]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安想平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作出(2015)漳刑初字第8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安想平不服,提出上诉,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6日作出(2016)甘11刑终70号刑事裁定,以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处理不当,撤销原判,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漳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梁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安想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5日下午,被告人安想平在其家附近的山上抓野鸡时,得知独自一人在家中的妻子王某要回娘家,安想平遂追赶王某,并在旧庄里社南侧山路上追上王某,因安想平不让王某回娘家,两人发生争执,安想平遂夺走王某拄着的木棍在王某腿部进行殴打,将木棍打断后,又折了一根路边的树枝对王某进行殴打,后又对王某拳打脚踢,王某便同意与安想平返回家中。在返家途中,被害人王某因冰雪路面比较湿滑,摔了几跤。王某自述头晕得无法行走,安想平便叫来安某等人帮忙将王某背回家中。当晚22时,被害人王某死亡。经鉴定,王某系在患有脂肪心的情况下因全身大面积创伤致休克而死亡。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安想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被告人安想平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患有心脏疾病,疾病在死亡原因中有一定的作用。请法庭综合其他情节,予以量刑。被告人安想平辩解:起诉书指控不是事实,我没有打我妻子,是路滑绊倒的,这个事情是意外,是我没有想到的,我希望法庭对我从轻处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5日下午,被告人安想平在其家附近的山上抓野鸡时,得知独自一人在家中的妻子王某要回娘家,安想平遂追赶王某,并在旧庄里社南侧山路上追上王某,因安想平不让王某回娘家,两人发生争执,安想平遂夺过王某拄着的木棍在王某腿部进行殴打,将木棍打断后,又折了一根路边的树枝对王某进行殴打,后又对王某拳打脚踢,王某便同意返回。在回家途中,被害人王某因冰雪路面比较湿滑,摔了几跤。王某自述头晕得无法行走,安想平便叫来安某等人帮忙将王某背回家中。当晚22时,被害人王某死亡。经鉴定,王某系在患有窦房结浸润、右心室壁全层脂肪浸润的情况下,因全身大面积创伤致心脏疾病发作而死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安想平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附带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履行完毕,取得了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一、有关案件来源的证据受案登记表、电话摘抄、立案决定书。以上三份书证证明:本案的案件来源、初查、立案侦查等情况。二、有关犯罪事实的证据1.物证木棍树枝一根,特征为长约70公分。2.书证(1)漳县公安局随案移送清单证明:2015年6月30日将被告人安想平案发时对被害人王某殴打的作案工具木棍一支进行随案移送的案件事实。(2)漳县中医院体格检查表证明:办案人员无违法办案。3.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1证言证明:2015年1月5日下午,安想平给其父亲打电话告知,其妹妹王某要来转娘家,其父亲让安想平送妹妹王某过来,安想平说他要抓野鸡,送不过来。2015年1月6日凌晨4时许,安想平打电话告知,王某摔得很严重。1月6日下午13时许,其与哥哥王某2、妹妹王某3、妹夫蒋某去王某家时,王某已经死了,当时王某嘴角边有血,两肋及小腿有一块一块的淤青,其与家人怀疑,王某是被人打死的,就报警了。(2)证人安某2证言证明:2015年1月5日晚上大概10点多,安想平来我家中说,她妻子王某叫不喘了,安想平说两口子打架的,安想平说用拳头捣下的。我到安想平家里时,人已经死了,安某3、陈某、陈某1就帮着给王某穿衣服。(3)证人安某4证言证明:2015年1月5日下午,安想平给我打电话,叫我去庄边上石家坪帮着背一下他婆娘。我到石家坪时,安想平和王某面对面坐着,安想平一只手扶着王某的脊背,王某眼睛眯着,嘴皮子烂了一点,一直没有说话。我就让安想平把王某背上,我和安某在后面扶着,由于下了雪路比较滑,安想平就背一会缓一会。我和安某帮着安想平把王某背回家,抬到灶房的炕上就各自回家了。(4)证人安某5证言证明:2015年1月5日,吃完中午饭时间不长,我在家门口扫雪,看见王某一手拄着一根棍下来了,王某说回娘家,我拉着劝着没劝住,她就走了。(5)证人安某证言证明:2015年1月5日下午14时30分,安想平给我打电话叫我去石家坪帮着背一下他婆娘,我到石家坪时,安想平和王某面对面坐着,安想平两只手抓着王某的肩膀,王某眼睛眯着,嘴皮子烂了一点,两尺手看着有点青,没有说话。安想平背着王某,我帮着扶着走了一段路后,安想平背着王某把王某送回家了。当晚22时许,王某已经没气了,过了一阵庄里大夫安某2来了检查说,人已经死了,然后邻居就帮安某3、陈某、陈某1帮着给王某穿衣服。(6)证人安齐峰证言证明:2015年1月5日12时,我和安想平在山洼里打野鸡,我看见王某拄着一根棍急匆匆的往阎沟方向走,我猜王某是往阎沟村她娘家走,我就大声对安想平说王某往她娘家走呢,雪下得大得很,你赶紧追回来。我看见安想平去追王某了。(7)证人安某6证言证明:2015年1月5日17时30许,吃饭的时候我媳妇刘妹妹给我说,今天王某要回娘家,在坡底下摔倒了,安想平背回来的,安想平说在腿上踢了几脚。晚上九点多,我看着王某眼睛眯着,脸色有点不对,我就去找法师冯某,等我和冯某来的时候,大夫安某2来检查了一下说人死了。安想平把王某往东房炕上抱的时候我看见王某两个大腿青着呢。(8)证人刘妹妹证言证明:王某死亡的过程,与安某6证言内容一致。(9)证人陈某证言证明:2015年1月5日晚,冯某来我家,叫我和丈夫安某3去安想平家,说王某死了。刘妹妹找了几件王某的衣服后,我和陈某1就帮着穿衣服,我看见王某嘴角边烂着。(10)证人冯某证言证明:2015年1月5日晚,安某6来我家叫我去看看,我到安某6家后,王某已经快不成了,我就赶紧出去叫邻居安某3,等我返回来的时候王某已经死了。(11)证人陈某1证言证明:2015年1月5日晚,安想平母亲刘妹妹叫我,让我去看看,我到安想平家东房里看到,王某在炕上睡着,约四五分钟,大夫安某2来检查说人已经死了,我就和陈某帮忙给王某穿衣服。我看见王某嘴唇有点伤,左脸颊上有点肿,身上有没有伤痕我就不知道了。(12)证人王某4证言证明:2015年1月5日15时许,安想平给我打电话说王某要来娘家呢,我就让安想平把王某送过来,安想平说他要拉兔子过不来。晚上的时候王某就没了。(13)证人王某3证言证明:被害人王某和被告人安想平结婚后两人关系一般,经常吵架,安想平经常打王某,有一次我给王某打电话,王某给我说安想平把她打了,把她的指头差点弄断了。还有一次,我去我姐姐王某家,见我姐姐王某鼻梁上烂着哩,我问怎么回事,安想平笑着没有说话。(14)证人卢某证言证明:被害人王某和被告人安想平结婚后两人关系一般,经常吵架,王某给我说安想平还经常打她,有一回王某来到娘家,我见王某的脸青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安想平四份供述证明:被告人安想平对自己在2015年1月5日殴打被害人王某身体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5.鉴定意见(1)鉴定委托书漳县公安局于2015年1月8日委托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被害人王某心血6ml、胃壁组织进行毒物检验。(2)鉴定委托书漳县公安局于2015年1月9日委托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王某血样1份、左手手指甲棉签拭子1枚、右手手指甲棉签拭子1枚、被告人安想平血样1份,被告人安想平打击王某时所用的木棍一根进行DNA检验鉴定。(3)鉴定委托书漳县公安局于2015年1月8日委托定西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王某尸体全脑、尸体双肾、尸体心脏进行病理检验。(4)鉴定委托书漳县公安局于2015年4月12日委托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王某尸体死亡原因进行鉴定。(5)(定)公(物)鉴(理化)字[2015]15号理化检验报告证明:送检的被害人王某胃组织、心血中未检出常见有机磷类农药、毒鼠强成分。(6)(定)公(法医)鉴(物证)字[2015]002号法医学物证检验鉴定意见书证明:送检的被告人安想平打击被害人王某时所用的木棍棉签拭子中未检出DNA分型。送检的死者王某左手指甲棉签拭子、右手指甲棉签拭子中检出一女性DNA分型,支持该斑迹为王某所留,不支持其他随机个体所留。(7)甘兰鉴字第A1502号甘肃兰剑司法医学鉴定鉴定书证明:被害人王某脑组织轻至中度水肿、神经细胞及血管周围间隙增宽,蛛网膜下腔及脑实质内血管扩张淤血、心肌纤维部分拉长,纤细或断裂,左心室少数心肌纤维肥大。心肌间质轻度水肿。二尖瓣被皮细胞下灶性胶原纤维增生并玻璃样变性。脑淤血及水肿,肾淤血。(8)(漳)公(法医)鉴(病理)字[2015]1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照片证明:被害人王某在患有脂肪心的情况下因全身大面积创伤致休克而死亡。(9)鉴定意见通知书2015年4月26日,漳县公安局将对被害人王某人身伤害程度鉴定意见,告知了被告人安想平和被害人近亲属卢占军。告知程序合法。(10)鉴定意见通知书2015年6月8日,漳县公安局将对被害人王某的胃组织、心血、心脏、全脑、双侧肾脏,被害人王某血样、左手指甲棉签拭子、右手指甲棉签拭子,安想平血样,安想平打击王某时所用的木棍拭子的鉴定意见,告知了被告人安想平和被害人近亲属卢占军。告知程序合法。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的基本概貌、现场残留物与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叙述的案发地点为同一现场,可以相互印证。(2)指认现场笔录证明:被告人安想平伤害其妻子王某的地点进行现场指认,与证人安某等人所描述的地点为同一地点,可以相互印证。(3)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4号木棍就是被告人安想平在2015年1月5日欧打其老婆王某的木棍。(4)提取笔录证明:2015年1月7日漳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在案发现场提取木棍(树枝)一个,长约70公分。提取物证程序合法。三、有关犯罪主体的证据被告人安想平照片、被告人安想平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安想平犯罪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控制和辨认的能力,符合故意伤害罪(致死)的主体要件。四、有关量刑的证据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安想平被漳县公安局民警传唤到案,无主动投案自首情节。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人安想平对公诉人所举物证木棍一根证明目的有异议,对证人王某3、卢某证言、被告人安想平本人供述笔录有异议,经合议庭评议,被告人安想平异议不能成立,不予认定,以上公诉人所举证据均可作为本案定案的有效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在发生家庭矛盾后,被告人安想平作为丈夫,不能冷静对待,妥善处理,而无视国法,非法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致被害人在患有窦房结浸润、右心室壁全层脂肪浸润的情况下,因全身大面积创伤致心脏疾病发作而死亡,故其行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人安想平辩解,没有殴打被害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认定。被告人家属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双方就附带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且履行完毕,取得谅解,且被害人死亡与其自身疾病有关,本案系家庭矛盾引发纠纷,故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安想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7日起至2020年4月16日止。)二、作案工具本棍一根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郁葱审 判 员 贾正海人民陪审员 汪 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汪青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