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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刑更6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17

案件名称

白文忠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文忠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刑更653号罪犯白文忠,男,1969年1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魏县人。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12月6日作出(2008)邯市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白文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7年7月20日起至2019年7月1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2日作���(2013)邯市刑执字第246号刑事裁定,减去其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6)冀邯狱减字第542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白文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遵守监规,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邯市检减意(2016)554号减刑提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白文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可以减刑。提请法院依法裁定。经审理查明,罪犯白文忠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受到表扬五次,记功一次��奖励。另查明,罪犯白文忠一年来全年狱内消费金额3177.5元。2016年10月27日,该犯家属向本院缴纳罚金50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及监区干警及服刑人员证言、狱内消费情况证明及缴纳罚金票据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白文忠减刑一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罪犯白文忠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白文忠减去有期徒���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不变(已缴纳五千元)。刑期自2007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万举审判员  申 强审判员  郑佳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