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民辖终20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重庆市綦江区朝野混凝土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重庆市綦江区朝野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民辖终20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路9号B幢8-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0548365082。主要负责人:蒋仁红,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綦江区朝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堰岗社,组织机构代码79587113-2。法定代表人:陈伟,总经理。原审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青年路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00022859700XU。法定代表人:郜烈阳。上诉人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上诉人重庆市綦江区朝野混凝土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10民初6123号民事裁定,驳回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建新疆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上诉称,根据民诉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其住所地的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当事人签订的《重庆市建设工程预拌砼供应合同》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向綦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协议管辖的规定,应为有效。故被上诉人按约定向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杨兵审 判 员 潘小美代理审判员 陈雯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