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2081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饶小龙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小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2081刑初36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饶小龙,绰号“小龙”,男,1996年4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简阳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27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简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被简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检察院以简检诉刑诉〔2016〕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小龙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简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玉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小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9日至5月25日期间,被告人饶小龙多次在简阳市简城街道正中街糖酒巷“超越”网吧和安象街“遇见”网吧内,趁被害人熟睡之际盗取手机后销赃,具体事实如下:1.4月19日9时46分,被告人饶小龙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超越”网吧121号机位桌面上的一部金色苹果牌5S型(16G)手机盗走后销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346元。2.5月1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饶小龙在“遇见”网吧内先后将被害人鄢某某放在123号机位桌面上的一部白色酷派牌手机及被害人张某放在58号机位桌面上的一部白色康佳牌R2550型手机盗走后销赃。3.5月25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饶小龙将被害人雷某放在“遇见”网吧112号机位桌面上的一部玫瑰金色Vivo牌x6D型手机盗走,并以700元的价格销赃给刘某某。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2261元。2016年5月27日11时许,简阳市公安局民警在“遇见”网吧内将被告人饶小龙挡获。饶小龙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饶小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现场勘验笔录、平面图及照片,检查笔录、平面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意见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监控视频,被害人陈某某、鄢某某、张某、雷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牟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饶小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了盗窃罪。饶小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情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饶小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悔罪表现及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饶小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责令被告人饶小龙对被害人陈某某的经济损失1346元、雷某的经济损失2261元予以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书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白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