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7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姜梅楼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梅楼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7刑初52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梅楼,无业。被告人姜梅楼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以相检诉刑诉〔2016〕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梅楼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恩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梅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6月2日凌晨,被告人姜梅楼至苏州市相城区澄和路中惠晨曦怡庭接待中心门口,使用捡到的汽车遥控钥匙,窃得被害人朱某停放在该处价值人民币100000元的苏E×××××现代牌ix35型汽车1辆。破案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姜梅楼处查获现代牌ix35型汽车1辆、汽车遥控钥匙1把、车牌1副,已发还给被害人朱某。被告人姜梅楼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姜梅楼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姜梅楼在公安机关的供述,物证涉案汽车1辆、车钥匙1把、车牌1副(均系照片),书证搜查笔录、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汽车登记信息、汽车销售合同、中国银行抵押信息,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苏州市相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意见,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发破案和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梅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姜梅楼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梅楼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7日起,至2020年2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杜 敏代理审判员 罗 兵人民陪审员 曹凤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施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