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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25民初27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大城县振华铝合金装饰厂、河北省大城县里坦津大制革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城县振华铝合金装饰厂,河北省大城县里坦津大制革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5民初2782号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大城县新华东街。法定代表人:张明涛,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宏松,大城县里坦信用社主任。被告大城县振华铝合金装饰厂,地址:大城县里坦镇旧镇村。被告河北省大城县里坦津大制革厂,地址:大城县里坦镇旧镇村。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大城县振华铝合金装饰厂、河北省大城县里坦津大制革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1.25元,由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保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