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025民初27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大城县振华铝合金装饰厂、河北省大城县里坦津大制革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城县振华铝合金装饰厂,河北省大城县里坦津大制革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25民初2782号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大城县新华东街。法定代表人:张明涛,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宏松,大城县里坦信用社主任。被告大城县振华铝合金装饰厂,地址:大城县里坦镇旧镇村。被告河北省大城县里坦津大制革厂,地址:大城县里坦镇旧镇村。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大城县振华铝合金装饰厂、河北省大城县里坦津大制革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1.25元,由原告大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刘保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