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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执14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与崔军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崔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1执14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住所地天长市石梁东路153号。负责人:林春仁,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成林,江苏朗华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崔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诉崔军信用卡纠纷一案,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天民二初字第0059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于2016年9月2日受理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长支行的执行申请,该案执行标的为信用卡欠款125763.05元及合同约定的利息、滞纳金。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崔军的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待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及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长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天民二初字第005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美琴审 判 员  刘绪凯人民陪审员  周开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吕明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