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刑更12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吴宝龙强奸抢劫盗窃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宝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刑更1280号罪犯吴宝龙,男,1991年2月8日出生,福建省安溪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八监区服刑。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9日作出(2010)安刑初字第543号刑事判决,以吴犯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其刑期自2010年7月12日起至2019年1月11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吴宝龙于2011年2月17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在服刑期间,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2013)莆刑执字第1129号刑事裁定,对吴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又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莆刑执字第947号刑事裁定,对吴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其刑期自2010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6年10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宝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2015年3月至2016年6月累计达标分13.4分。2015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宝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宝龙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其刑期自2010年7月12日起至2017年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飞鹏代理审判员 柯萍萍代理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