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2执8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施永兵与XX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永兵,XX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8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施永兵,男,1960年8月10日出生,住钦州市广厦花苑C区。被执行人XX礼,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申请执行人施永兵依据本院(2016)桂0702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XX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XX礼的银行存款。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702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民审判员 陆善权审判员 宁蓉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