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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702执8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施永兵与XX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永兵,XX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702执8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施永兵,男,1960年8月10日出生,住钦州市广厦花苑C区。被执行人XX礼,男,1970年9月23日出生,住钦州市钦南区。申请执行人施永兵依据本院(2016)桂0702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XX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XX礼的银行存款。本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702民初16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民审判员 陆善权审判员 宁蓉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