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3民初43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吴建陆与谢守威、葛盈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陆,谢守威,葛盈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3民初4369号原告:吴建陆,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告:谢守威,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被告:葛盈,女,199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奉化市。原告吴建陆与被告谢守威、葛盈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吴建陆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建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陆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吴建陆负担。审 判 长 王 凯人民陪审员 谢再明人民陪审员 王丽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刘占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