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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3民初43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李太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3民初4325号原告鲁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太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依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