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2民初58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石家庄深科物业有限公司与尹桂英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深科物业有限公司,尹桂英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5819号原告:石家庄深科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市南路58号恒辉商务广场615室。法定代表人:相博怀,该公司经理。被告:尹桂英,女,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家庄深科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尹桂英物业和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家庄深科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家庄深科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庄深科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魏彦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邢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