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4执64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邓伟、魏明涛、刘瑞霞、何伟强金融借款合同2016执6435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邓伟,魏明涛,何伟强,刘瑞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4执64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邱尚启,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崔庆宁、郭小鲁,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邓伟,住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魏明涛,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何伟强,住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刘瑞霞,住广州市天河区。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邓伟、魏明涛、何伟强、刘瑞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81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决,被执行人邓伟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99149.99元及利息、逾期利息和复利、保全费5000元、仲裁费31356元,被执行人魏明涛、何伟强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刘瑞霞对该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它财产情况,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邓伟名下车辆及房产,并对被查封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由于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实施拍卖,除此,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等待评估拍卖期间由法院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等待评估拍卖期间由法院依法处理,是对其实体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粤0104执6435号案的本次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将有关的证据材料及恢复执行申请书,交至本院立案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倪晓韵审判员 冯嘉彦审判员 陈里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浩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