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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70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辛欣与沈玉芳、范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欣,沈玉芳,范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7096号原告:辛欣,女,汉族,1984年8月20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坤坤,天津美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禧香(母女关系),195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沈玉芳,女,汉族,1949年10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系被告沈玉芳女婿,汉族,1977年7月18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范坤,女,汉族,1978年10月21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欣(夫妻关系),汉族,1977年7月18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原告辛欣与被告沈玉芳、范坤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辛欣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辛欣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沈玉芳、范坤负担。审判员  张俊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丁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