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执13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案件名称
利辛县博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利辛县荣耀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利辛县博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利辛县荣耀商贸有限公司,利辛县博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利辛县荣耀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3执1332号申请执行人利辛县博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地址;利辛县工业园中小企业基地2号,组织机构代码;55782901-9。法定代表人谭芳,经理。被执行人利辛县荣耀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利辛县天昱大酒店西门,组织机构代码;06361839-3。法定代表人刘鲜美,经理。本院在执行利辛县博文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利辛县荣耀商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利辛县荣耀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安徽艾利斯特鞋业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程效涛审判员 高 翔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陶 亚附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被执行人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