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3民初2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成都翔溢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青白江千盛百货购物广场分公司、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翔溢实业有限公司,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青白江千盛百货购物广场分公司,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3民初2260号原告:成都翔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王亚,总经理。被告: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青白江千盛百货购物广场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卢红建。被告: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毛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翔溢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青白江千盛百货购物广场分公司、成都大商投资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翔溢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1元,由原告成都翔溢实业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审判员 张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雪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