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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火炬传媒有限公司、陈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火炬传媒有限公司,陈银,周文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执195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庆中路98号。法定代表人:丁学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火炬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马路20号6楼。法定代表人:陈银,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银,男,汉族,1969年12月9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周文琴(系陈银妻子),女,1967年12月25日生,住址。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火炬传媒有限公司、陈银、周文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盐商初字第0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江苏火炬传媒有限公司、陈银、周文琴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盐商初字第010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葛存珍代理审判员  程登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