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5民初104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赵玉兰与康世峰离婚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10449号原告:赵某,女,汉族,1983年11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合江县。被告:康某,男,汉族,1978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康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康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