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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104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赵玉兰与康世峰离婚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10449号原告:赵某,女,汉族,1983年11月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合江县。被告:康某,男,汉族,1978年10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康某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对被告康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熊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