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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91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南昌泰耐克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南昌泰耐克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91执445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中大道739号,组织机构代码:15862686-3。被执行人南昌泰耐克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火炬五路北段,组织机构代码:75421626-2。本院在执行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南昌泰耐克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2015)洪民三终字第22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南昌泰耐克电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江西嘉业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50万元及案件受理费9362元,合计:50.9362万元。被执行人南昌泰耐克电器有限公司还需承担本案的执行申请费7494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南昌泰耐克电器有限公司的存款及收入51.6856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鹏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万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