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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邵俊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俊斌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2刑初390号公诉机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俊斌,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于辽宁省沈阳市,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曾于1996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沈阳市沈河区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本案于2015年3月12日被抓获,同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6日被逮捕。辩护人杨波,系辽宁卓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邵俊斌贩卖毒品一案,由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沈和检公诉刑诉(2016)20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帅、郭志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俊斌及其辩护人杨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一、2015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俊斌在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红番区迪吧附近,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张某,李某(均另案处理)贩卖一袋冰毒,重约0.5克。二、2015年1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邵俊斌在沈阳市和平区砂山二环桥下,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张某,李某贩卖一袋冰毒,重约0.5克。三、2015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俊斌在沈阳市和平区砂山二环桥下,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张某,李某贩卖一袋冰毒,重约0.5克。四、2015年1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俊斌在沈阳市和平区砂山二环桥下,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张某,李某贩卖一袋冰毒,重约0.5克。五、2015年1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邵俊斌在沈阳市和平区砂山二环桥下,以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张某,李���贩卖两袋冰毒,每袋重约0.5克。六、2015年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俊斌在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红番区迪吧附近,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张某,李某贩卖一袋冰毒,重约0.5克。七、2015年2月末的一天,被告人邵俊斌在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红番区迪吧附近,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李某,张某贩卖一袋冰毒,重约0.5克。八、2015年1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邵俊斌在沈阳市和平区砂山二环桥下,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张某,刘某贩卖一袋冰毒,重约0.5克。九、2015年1月21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俊斌在沈阳市和平区砂山二环桥下,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张某,刘某贩卖一袋冰毒,重约0.5克。十、2015年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俊斌在沈阳市和平区砂山二环桥下,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张某,刘某贩��一袋冰毒,重约0.5克。十一、2015年1月28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俊斌在沈阳市和平区砂山二环桥下,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张某,刘某贩卖一袋冰毒,重约0.5克。十二、2015年2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俊斌在沈阳市和平区砂山二环桥下,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张某,刘某贩卖两袋冰毒,每袋重约0.5克。2015年3月1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邵俊斌抓获,并在其身上当场缴获7袋白色晶体。经检验,上述白色晶体净重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俊斌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三、七款之规定,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邵俊斌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认定的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邵俊斌每次贩卖的一小袋毒品约重0.5克证据不足,应适用《刑法》三百四十七条四款之规定量刑处罚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俊斌在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红番区迪吧附近,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张某,李某(均另案处理)贩卖一袋冰毒,重约0.3克。二、2015年1月初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邵俊斌在沈阳市和平区砂山二环桥下,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张某,李某贩卖一袋冰毒,重约0.3克。三、2015年1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俊斌在沈阳市和平区砂山二环桥下,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张某,李某贩卖一袋冰毒,重约0.3克。四、2015年1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俊斌在沈阳市和平区砂山二环桥下,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张某,李某贩卖一袋冰毒,重约0.3克。五、2015年1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邵俊斌在沈阳市和平区砂山二环桥下,以6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张某,李某贩卖两袋冰毒,每袋重约0.3克。六、2015年2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俊斌在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红番区迪吧附近,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张某,李某贩卖一袋冰毒,重约0.3克。七、2015年2月末的一天,被告人邵俊斌在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红番区迪吧附近,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李某,张某贩卖一袋冰毒,重约0.3克。八、2015年1月20日左右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邵俊斌在沈阳市和平区砂山二环桥下,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张某,刘某贩卖一袋冰毒,重约0.3克。九、2015年1月21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俊斌在沈阳市和平区砂山二环桥下,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张某,刘某贩卖一袋冰毒,重约0.3克。十、2015年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俊斌在沈阳市和平���砂山二环桥下,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张某,刘某贩卖一袋冰毒,重约0.3克。十一、2015年1月28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俊斌在沈阳市和平区砂山二环桥下,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张某,刘某贩卖一袋冰毒,重约0.3克。十二、2015年2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邵俊斌在沈阳市和平区砂山二环桥下,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张某,刘某贩卖两袋冰毒,每袋重约0.3克。2015年3月1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邵俊斌抓获,并在其身上当场缴获7袋白色晶体。经检验,上述白色晶体净重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2日笔录张某供述,被告人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张某贩卖的一小袋冰毒,重量大约0.3克,张某没有称过具体重量。2015年过��期间张某以3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手里购买冰毒一小袋,约重0.3克,用于自己吸食。以及张某与李某多次以300元或6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购买一小袋或两小袋冰毒。2015年4月20日笔录张某供述,2014年平安夜那天18时张某打电话第一次向被告人购买毒品,告诉被告人要一个300元的(指一小袋冰毒,约0.5克)。2015年1月20日左右下午张某与刘某向被告人购买300元的冰毒,被告人给了张某一小袋冰毒,大约重0.3克左右。以及张某与刘某、张某与李某多次向被告人购买一小袋或两小袋冰毒。2016年3月1日笔录张某供述,张某向被告人购买冰毒的重量、价格都是被告人掌握的,被告人贩卖的冰毒都是一小袋一小袋的,就是300元一小袋,一小袋就是0.5克。2、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2日笔录李某供述,从2015年1月起李某与张某多次以3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购买半个(一小���,重0.5克左右)冰毒。2015年4月21日笔录李某供述,从2015年初张某介绍李某与被告人认识,李某与张某或李某自己多次以300元或6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一小袋冰毒或两小袋冰毒。2015年7月2日笔录供述,李某吸食的冰毒是从被告人手里花300元人民币购买的。3、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2日笔录刘某供述,从2015年1月起刘某与张某多次以3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购买一小袋冰毒。同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刘某以5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购买一袋大的冰毒(重1克左右)。同年2月10日左右一天晚上,刘某与张某以5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购买两个小的冰毒(每小袋0.5克左右)。2016年2月29日笔录刘某供述,从2015年1月起刘某与张某多次以3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购买一小袋冰毒,张某曾告诉刘某说,被告人每次贩卖的冰毒都是一小袋一小袋的,一小袋就是300元,重量就是0.5克。���被告人手里购买的冰毒价格都是被告人衡量的,一般是300元一小袋,重量大约是0.5克,600元就是两小袋,也可以商量500元1克。4、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王某两次以3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购买一小袋冰毒。5、辨认笔录。证实:证人张某、李某、刘某经辨认后,指认出向他们贩卖毒品的是邵俊斌。6、通话记录。证实: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份期间,被告人与证人张某、李某、刘某,王某有大量的通话记录。7、搜查笔录。证实:抓获被告人邵俊斌时在其外衣右侧手兜内发现两大包及五小包冰毒的事实。8、物证照片及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邵俊斌被抓获时随身携带的毒品被公安机关扣押并经被告人指认。9、毒品检验报告。证实:查扣被告人随身携带的两大包及五小包毒品共计净重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10、被告人邵俊斌的供述。证实: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提出其随身携带的冰毒向他人购买用于自己吸食,以及没有向证人贩卖毒品的辩解。被告人在法庭审理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对其向证人贩卖冰毒的事实供认不讳。11、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侦破报告。证实:本案的发、破案情况及被告人邵俊斌的到案经过。12、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及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的自然情况及前科劣迹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邵俊斌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明知是毒品仍多次非法向他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故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达到数量较大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在卷证人张某、李某、刘某对被告人贩卖的小袋包装毒品重量约为0.3克或0.5克证言不一致,证���王某证言未证明小袋包装毒品重量,故证实被告人贩卖的小袋包装毒品重量约为0.5克证据不足,应按每小袋毒品约0.3克计算涉案毒品数量,本院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一、四、七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邵俊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依法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37天,即自2015年8月6日起至2021年2月27日止,罚金已向本院缴纳)二、追缴被告人邵俊斌违法所得人民币4100元,依法上缴国库。(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马洪宇人民陪审员  吴晓东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郑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