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2民监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周红武与四平市帝展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周红武,四平市帝展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02民监16号原审原告周红武,男,住双辽市。原审被告四平市帝展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士宽,经理。原审原告周红武诉原审被告四平市帝展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日作出(2013)西民二初字第7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后经本院院长发现,四平市公安局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的四公(经)立字【2016】10016号立案决定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四平市帝展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委会讨论认为,应予再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曲 献审判员 韩晓明审判员 徐中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