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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5民初46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马炳建诉吴志双、张建超、四川省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炳建,吴志双,张建超,四川省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5民初4622号原告:马炳建。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志强,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吴志双。被告:张建超。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守达,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四川省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志双,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孙军,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本院受理原告马炳建诉被告吴志双、张建超、四川省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后,审理过程中,原告马炳建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炳建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志双、张建超、四川省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炳建撤回对被告吴志双、张建超、四川省科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炳建承担。审 判 长  隋 婧人民陪审员  陈祥凤人民陪审员  彭淑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卓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