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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民初43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闫海燕、曹爱萍等与宣城市徽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海燕,曹爱萍,宣城市徽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4375号原告:闫海燕,男,197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曹爱萍,女,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宣城市徽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状元南路2-11号(商之都八楼)。法定代表人:徐旭。原告闫海燕、曹爱萍诉被告宣城市徽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2016年10月28日,闫海燕、曹爱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闫海燕、曹爱萍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海燕、曹爱萍负担。审判员 王 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吕文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