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2执8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利津至信贸易有限公司、薄其利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津至信贸易有限公司,薄其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2执86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津三路***号。被执行人:利津至信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利津县利津街道王庄西村。被执行人:薄其利,男,1967年3月10日出生。山东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利津至信贸易有限公司、薄其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利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利商初字45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利津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山东省范围内的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等十九家金融部门、利津县工商局、东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利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查证结果通知书,将被执行人财产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强儒审判员 赵 艳审判员 门玉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盼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