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4刑更1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郭鑫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刑更1310号罪犯郭鑫,男,1990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原住山东省薛城区邹坞镇东防备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日作出(2009)滕少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郭鑫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刑期自2009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8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本院作出(2015)枣刑执字第180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五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6年10月1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郭鑫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郭鑫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4月至2016年8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被评为2015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郭鑫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现已履行六千六百元。2016年8月22日,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司法局出具了薛司评字(2016)第43号调查评估意见书。本院认为,罪犯郭鑫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郭鑫家庭、居委会、邻居均表示其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的调查评估意见,符合假释条件。该犯原判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已履行六千六百元,假释时可酌情从宽。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郭鑫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8年4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