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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民初105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曲阜市圣仙果品有限公司、曲阜市弘利化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曲阜市圣仙果品有限公司,曲阜市弘利化工有限公司,丁庆奇,孔庆爱,丁明刚,王昱淇,丁强,孔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0529-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住所地济宁市古槐路136号。负责人郭骁,行长。被告曲阜市圣仙果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董庄乡丁庄村。法定代表人丁庆奇,总经理。被告曲阜市弘利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陵城镇杨庄村法定代表人王桂斌,总经理。被告丁庆奇,男,195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被告孔庆爱,女,195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被告丁明刚,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被告王昱淇,女,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被告丁强,男,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被告孔娜,女,199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曲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与被被告曲阜市圣仙果品有限公司、曲阜市弘利化工有限公司、丁庆奇、孔庆爱、丁明刚、王昱淇、丁强、孔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八被告银行存款5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曲阜市圣仙果品有限公司、曲阜市弘利化工有限公司、���庆奇、孔庆爱、丁明刚、王昱淇、丁强、孔娜的银行存款5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如被告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庆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 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