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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3民初54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04

案件名称

马威锋与刘会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威锋,刘会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83民初5406号原告马威锋,男,汉族,出生于1979年9月4日,住河南省新密市。被告刘会发,男,汉族,出生于1992年11月29日,住河南省新密市。原告马威锋诉被告刘会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威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会发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威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6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理由:2015年1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97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500元,余款62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被告刘会发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9700元,有其亲笔出具的借条一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自认被告偿还原告款3500元,本院予以认定。故对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9700元-3500元=6200元)6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会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威锋借款6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会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翟江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