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25民初3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原告程宝山等十二人与被告襄垣县古韩镇华能焦化有限公司、古县宝丰焦化有限责任公司、邵海亮、刘跃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宝山,范金瑞,王安生,段文广,王莲香,韩进恒,倪伍生,杨曙峰,曹文义,牛记山,张志强,任清和,襄垣县古韩镇华能焦化有限公司,古县宝丰焦化有限责任公司,邵海亮,刘跃琴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5民初362号原告:程宝山,男,1951年12月28日出生,现住古县北平镇上宝丰村。原告:范金瑞,男,1958年02月08日出生,现住古县北平镇上宝丰村。原告:王安生,男,1953年04月27日出生,现住古县岳阳镇康庄街。原告:段文广,男,1965年03月06日出生,现住古县北平镇上宝丰村。原告:王莲香,女,1953年03月14日出生,现住古县北平镇上宝丰村。原告:韩进恒,男,1958年09月25日出生,现住古县北平镇上宝丰村。原告:倪伍生,男,1951年06月05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林州市城郊乡大河头村西新桥自然村。原告:杨曙峰,男,1971年05月09日出生,现住河南省林州市北关和谐路。原告:曹文义,男,1954年01月19日出生,现住古县北平镇辛庄村。原告:牛记山,男,1951年04月26日出生,现住安泽县府城镇府城村。原告:张志强,男,1979年09月13日出生,现住河南省封丘县城关镇。原告:任清和,男,现住古县北平镇贾寨村。诉讼代表人:程宝山,男,1951年12月28日出生,古县现住北平镇上宝丰村。委托代理人:王海平,山西省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垣县古韩镇华能焦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垣县古韩镇崔村。法定代表人:刘跃琴,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古县宝丰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古县北平镇宝丰村。法定代表人:邵海亮,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邵海亮,男,1955年11月08日出生,现住山西省襄垣县古韩镇西港村。被告:刘跃琴,女,1971年05月15日出生,现住山西省襄垣县古韩镇。原告程宝山等十二人与被告襄垣县古韩镇华能焦化有限公司、古县宝丰焦化有限责任公司、邵海亮、刘跃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7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宝山等十二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四被告承担补偿责任款10000000元。事实与理由:2011年07月16日,原告等十二人与被告襄垣县古韩镇华能焦化有限公司签定了《股权转让协议书》,根据该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襄垣县古韩镇华能焦化有限公司应在3年内将古县宝丰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建成100万吨以上的焦化公司,否则,承担对原告等十二人的补偿责任,但三年期满,被告古县宝丰焦化有限责任公司不但没建成100万吨以上的焦化公司,反而停产休业了,所以根据协议书十三条之约定,四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款100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原告提供四被告的地址,法律文书送达不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宝山等十二人的起诉。受理费50000元退还原告等十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小波审 判 员 :遆勇刚人民陪审员 : 闫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 赵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