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4执24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结昌、孙德英等与宿迁市康隆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结昌,孙德英,汤学如,汤跃跃,汤正正,宿迁市康隆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4执2482号申请执行人张结昌,男,191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申请执行人孙德英,女,1930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申请执行人汤学如,男,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申请执行人汤跃跃,男,198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申请执行人汤正正,男,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工人,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被执行人宿迁市康隆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117127-3,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青阳镇泰山路西侧顺河路南侧17幢209号。法定代表人胡圣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洪民初字第02905号张结昌、孙德英、汤学如、汤跃跃、汤正正与宿迁市康隆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宿迁市康隆商贸有限公司的房地产、车辆、银行存款、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已执行到位240320元,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因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 波执行员 王伯涛执行员 王致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卢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