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刑终14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周方彪诉胡长伟寻衅滋事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方彪,蒋忠,胡长伟,王子宁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刑终1416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方彪,男,1989年4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明光市,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明光市。2009年12月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3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2年9月18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蒋忠,男,1990年6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2013年12月因犯敲诈勒索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1月1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已刑满释放。原审被告人胡长伟,男,1988年11月5日出生于山西省潞城市,汉族,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潞城市。2016年1月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已刑满释放。原审被告人王子宁,男,1987年1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宁市,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2013年5月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5日;2013年7月因吸毒被处行政拘留5日、责令社区戒毒3年;2014年8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4年9月22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已刑满释放。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长伟、王子宁、周方彪、蒋忠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作出(2016)沪0115刑初112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胡长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对被告人王子宁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对被告人周方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对被告人蒋忠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原审被告人周方彪、蒋忠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方彪、蒋忠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周方彪、蒋忠、原审被告人胡长伟、王子宁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方彪、蒋忠撤回上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刑初1125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 黎代理审判员 庄永良代理审判员 曹 延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佩祯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