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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65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罪犯张随意抢劫罪敲诈勒索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随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6528号罪犯张随意,男,汉族,1980年2月15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泗县人,系累犯,现在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服刑。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3日作出(2013)泗刑初字第0025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随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十六万元(已缴纳五千元)。被告人张随意不服,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29日作出(2014)宿中刑终字第001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张随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张随意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7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另查明,该犯目前家庭生活困难。上述事实,有《罪犯累积分集中转换行政奖励审批表》、安徽省泗县民政局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随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且系累犯,首次减刑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随意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吴 陶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葛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