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民初139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昶、楼德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昶,楼德贵,楼惠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13900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法定代表人:金子军。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婕、王浩,原告公司员工。被告:陈昶。被告:楼德贵。被告:楼惠勤。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昶、楼德贵、楼惠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陈昶偿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罚息7152.94元,共计807152.94元(已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2016年8月17日,并要求利、罚息计算至实际支付日止);2、被告楼德贵、楼惠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季东勤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代理人颜婕、王浩到庭参加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8月12日,被告陈昶与原告签订编号为20151561301004603478《个人创业(经营性)借款合同》一份,向原告借款8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8月12日至2016年8月11日,约定年利率10.8%,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每月20日为结息日,同时约定,如借款逾期,罚息利率为借款利率上浮50%。同日,被告楼德贵、楼惠勤与原告签订编号为120151561310004003478《保证合同》一份,约定两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为债务人依照合同应返还债权人的主债务、利息(含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5年8月12日将该笔款项发放至被告陈昶账户。嗣后,被告按约支付利息至2016年7月20日,此后仅支付了60.53元利息。保证人也未尽保证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昶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60.53元)。二、被告楼德贵、楼惠勤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36元,保全费452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季东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喻志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