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执52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慈溪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与梁山县通翔货运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慈溪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梁山县通翔货运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5261号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南二环路1141号。法定代表人沈黎明,男,局长。被执行人梁山县通翔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拳铺镇耿乡村村委会北300米。法定代表人蔡克忠,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慈溪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据由其作出的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慈行一决字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处罚决定中的加处罚款,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作出(2016)浙0282行审359号行政裁定,准许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2016)慈行一决字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中的加处罚款。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山县通翔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应缴纳加处罚款50000元,尚未履行。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明。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282执526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的,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穆 勤执行员 周 继 元执行员 邬 贞 高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戚海燕(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