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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3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陈海江与方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海江,方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3执295号申请执行人陈海江,男,汉族,1981年10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方俊,男,汉族,1987年11月17日出生。申请人陈海江与被执行人方俊、方桢、陈良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523民初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方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清原告陈海江借款10万元,并自2014年12月12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支付借款利息。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海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方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法人登记机关查询股权,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包括被执行人的经济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到期债权等,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523执295号案的本次执行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亚诚审判员  郑 磊审判员  卞雅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