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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02民初20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淮安市淮海路小学、孙某等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淮安市淮海路小学,孙某,边红娟,孙青松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02民初2071号原告:张某,法定代理人:张卫华(原告张某父亲),男,汉族,1979年11月16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素珍,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岩,江苏群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淮海路小学,住淮安市人民北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思,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亚,江苏引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某。法定代理人:边洪娟(被告孙某的母亲),女,汉族,1987年3月16日生,住淮安市清河区。法定代理人:孙青松(被告孙某的母亲),男,汉族,1987年4月12日生,住址同上。被告边红娟,女,汉族,1987年3月16日生,住址同上。被告孙青松,男,汉族,1987年4月12日生,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边红娟,女,汉族,1987年3月16日生,住址同上。原告张某与被告淮安市淮海路小学、孙某、边红娟、孙青松一般人格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于2016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善珊代理审判员  邰冬梅人民陪审员  方鸿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嵇 欢 来源: